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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婚姻:离婚财产调查立法进步

时间:08-08 来源:常州侦探调查 点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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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据《东方早报》报道,在婚姻存续期间,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。禁止违背妇女意愿,以语言、文字、图片、电子信息、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。 除对性骚扰行为尝试进行初步界定外,7月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《江苏省实施〈妇女权益保障法〉办法(修改第一稿)》(以下简称为《修改一稿》)中还对“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”增加了可操作性条款———在婚姻存续期间,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。

  有律师昨天向记者表示,江苏此举意味着银行、丈夫所在单位等被赋予了“协助义务”——在妻子持有合法证件手续调查丈夫财产时应当积极配合。

  据了解,《修改一稿》是《江苏省实施〈妇女权益保障法〉办法》实施12年以来的首次修改稿,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定为今年下半年的立法计划之一。

  根据《修改一稿》的规定:在婚姻存续期间,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。虽然婚内夫妻双方的各自财产收入被视为共同所有,但在“知情权”上国家缺少明显的可操作性,“比如奖金、加班费或其他可‘有效’隐藏的投资如股市、基金等”,因此明确妻子的“调查”权利,并从法律上赋予银行等单位的“协助义务”是一种进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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